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66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非常上訴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非常上訴案件,主張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70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妨礙人民訴訟權,無公平比照法院公布判決,妨害人民知的權利,亦違反法律明確性、法秩序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及聲請憲法審查之理由,核屬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稱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