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9 號聲 請 人 涂恩平上列聲請人因再審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請求定假處分保全最高法院開啟聲請人之被告應按照原本再審法,三審定讞!」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再審案件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