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03 號聲 請 人 楊敬平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強制治療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強制治療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958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強制治療裁定程序之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