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05 號聲 請 人 陳柏舟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1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繼續審判聲請人再次聲請之訴訟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業經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18 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憲法法庭繼續審判,核屬就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