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17 號聲 請 人 曾炳坤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錯誤適用法律,同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93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查,亦錯誤認定聲請人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有違背法令之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求為廢棄確定終局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終局判決違憲,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