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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3 號聲 請 人 柳約有上列聲請人因行政執行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6 日士執子 112 罰 00000000 字第 1120554823A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違反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執行命令並非裁判,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