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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3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31 號聲 請 人 李淳瑋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偵抗字第 185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420 號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全案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聲請書所載僅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