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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3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32 號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尹崇堯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 律師聲請人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聲請補充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115 號、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判字第 2117 號、第 2226 號及第 2230 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誤解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之法理,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第 188 號、第 209 號、第 740 號及第 800 號等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亦有明文。末按人民對於司法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予以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第 607 次、第 948 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另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為憲訴法第 92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所明定。

四、核其所陳,聲請人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有裁判違憲之情形。惟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應不受理。

五、另就聲請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第 188 號、第 209號及第 800 號等解釋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上開解釋,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部分,確定終局判決中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115 號判決為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固得就該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惟該解釋之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人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是核其聲請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