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5 號聲請人 一 王憶賢聲請人 二 王憶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核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惟系爭裁定為審查庭所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