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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6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61 號聲 請 人 陳黃玉映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等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等再審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再易字第 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 112 年 5 月 31 日送達,而聲請人遲至 113 年 10 月 8 日始提出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