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64 號聲 請 人 吳政南上列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8 年度上易字第 184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後,依該解釋向最高檢察署聲請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惟最高檢察署認其與非常上訴要件不合,礙難辦理,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及第 52 條,聲請本庭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