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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8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83 號聲 請 人 張炎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79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與刑罰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不符,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