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5 號聲 請 人 陳昭仁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下同) 113 年 10 月 23 日向本庭提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明再議(異議)狀」,另於
113 年 12 月 10 日補充提出「聲請憲法法庭法規範審查狀」。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核均屬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32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