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19 號聲 請 人 張子涵上列聲請人為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1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就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1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理由有所不當,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