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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1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憲裁字第 16 號聲 請 人 立法委員賴香伶等 31 人

(姓名、住居所及訴訟代理人詳如附表)送達代收人:賴香伶送達地址: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就其行使職權,認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第 19 條、第 58 條、第 59 條、第 63 條之 2、第 66 條及第 69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關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基金及經費等規定,導致勞工保險基金即將用罄,違反代際正義原則,牴觸憲法第 153 條、第 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規定之意旨等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49 條及第 3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憲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之專屬職權。是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始與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憲訴法第 49 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中之就其「行使職權」要件(司法院大法官第 1389 次會議對會台字第 10954 號及第 10949 號案件、第 1428 次會議對會台字第 12312 號案件、第 1508 次會議對 109 年度憲一字第 2 號之不受理決議參照)。

四、查系爭規定分別於中華民國 68 年 2 月 19 日(第 66 條)、89 年 7 月 19 日(第 69 條)及 97 年 8 月 13 日(第 13 條、第 19 條、第 58 條、第 59 條及第 63 條之

2 )修正公布,業經施行相當時日,聲請人固非屬議決通過系爭規定之該屆立法委員,惟如確信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者,亦應於先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修法權限而未果後,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方符憲訴法第 49 條之規範意旨。

五、經核,部分聲請人曾就系爭規定中之部分條文,分別提出新增及修正草案(參聲請書附件 23:112 年 3 月 1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20號委員提案第 10031163 號及附件 24:112 年 3 月 8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20 號委員提案第 10031592 號),惟迄 112 年 12 月 29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案為止,該新增及修正草案仍於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中,不符前述「修法未果」意旨,尚難認與「行使職權」之要件相符。

六、再查部分聲請人雖曾分別於 109 年 3 月 25 日及同年 9月 23 日擬具「勞工保險財務永續特別條例草案」(參聲請書附件 21: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468 號委員提案第 24174 號、附件 22:立法院第 10 屆第 2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468 號委員提案第 24976 號)及 112 年 4 月 19 日擬具之「立法院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參聲請書附件 25: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第 8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20 號委員提案第 10034090 號)(下併稱系爭草案)提出議案,並針對「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提出預算凍結案(參聲請書附件 26:立法院公報第 112 卷第 56 期院會紀錄第 182 頁、第 183 頁)(下稱系爭預算案),惟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草案及系爭預算案與系爭規定之違憲疑義有何關聯,亦難認與憲訴法第 49 條所定要件相符。

七、綜上,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案,與憲訴法第 49 條所定要件均有未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陳忠五 尤伯祥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附表┌──┬───┬───────────────────────┐│編號│聲請人│住址 │├──┼───┼───────────────────────┤│1 │賴香伶│ │├──┼───┼───────────────────────┤│ │ │訴訟代理人:江一豪律師 │├──┼───┼───────────────────────┤│2 │邱臣遠│ │├──┼───┼───────────────────────┤│3 │張其祿│ │├──┼───┼───────────────────────┤│4 │陳琬惠│ │├──┼───┼───────────────────────┤│5 │吳欣盈│ │├──┼───┼───────────────────────┤│6 │曾銘宗│ │├──┼───┼───────────────────────┤│7 │陳雪生│ │├──┼───┼───────────────────────┤│8 │鄭天財│ │├──┼───┼───────────────────────┤│9 │陳以信│ │├──┼───┼───────────────────────┤│10 │溫玉霞│ │├──┼───┼───────────────────────┤│11 │游毓蘭│ │├──┼───┼───────────────────────┤│12 │廖婉汝│ │├──┼───┼───────────────────────┤│13 │吳斯懷│ │├──┼───┼───────────────────────┤│14 │李德維│ │├──┼───┼───────────────────────┤│15 │廖國棟│ │├──┼───┼───────────────────────┤│16 │陳椒華│ │├──┼───┼───────────────────────┤│17 │林文瑞│ │├──┼───┼───────────────────────┤│18 │翁重鈞│ │├──┼───┼───────────────────────┤│19 │邱顯智│ │├──┼───┼───────────────────────┤│20 │徐志榮│ │├──┼───┼───────────────────────┤│21 │林為洲│ │├──┼───┼───────────────────────┤│22 │李貴敏│ │├──┼───┼───────────────────────┤│23 │謝衣鳳│ │├──┼───┼───────────────────────┤│24 │王鴻薇│ │├──┼───┼───────────────────────┤│25 │林思銘│ │├──┼───┼───────────────────────┤│26 │吳怡玎│ │├──┼───┼───────────────────────┤│27 │賴士葆│ │├──┼───┼───────────────────────┤│28 │魯明哲│ │├──┼───┼───────────────────────┤│29 │費鴻泰│ │├──┼───┼───────────────────────┤│30 │張育美│ │├──┼───┼───────────────────────┤│31 │林德福│ │└──┴───┴───────────────────────┘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