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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憲裁字第 4 號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

聶瑞瑩 律師高肇成 律師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

30 段所載「憲法法院」均應更正為「憲法法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陳忠五 尤伯祥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