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憲裁字第 43 號聲 請 人 一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 51 人(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表)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陳一銘 律師方瑋晨 律師聲 請 人 二行政院代 表 人 卓榮泰訴訟代理人 陳信安 教授
李荃和 律師賴秉詳 律師聲 請 人 三 總統賴清德訴訟代理人 孫迺翊 教授
蘇慧婕 副教授洪偉勝 律師聲 請 人 四 監察院代 表 人 陳菊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姚孟昌 助理教授相 關 機 關 立法院代 表 人 韓國瑜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葉慶元 律師仉桂美 副教授相 關 機 關 法務部代 表 人 鄭銘謙訴訟代理人 簡美慧
劉怡婷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相關機關法務部訴訟代理人「簡美惠」,更正為「簡美慧」。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尤伯祥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無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