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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統裁字第 1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統裁字第 11 號聲 請 人 謝宗憲上列聲請人為與交通部等機關間其他請求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交通部等機關間之其他請求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訴字第

294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322 號裁定中之相對人即交通部、警政署等機關,與各級行政法院,均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8 款、第 92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等規定中所指「車輛」反向定義為「汽車」,顯牴觸憲法第 172 條之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另請求憲法法庭將本件聲請案併入 114 年度憲民字第 420 號聲請案。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具體指出其欲聲請統一見解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各為何,以及適用何一法規範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至於聲請意旨請求併案部分,核屬於法無據。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