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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統裁字第 1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統裁字第 13 號聲 請 人 黃錦程上列聲請人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勞動)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著作權遭受侵害,憲法法庭應同意聲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用模擬方式證明侵權事實真相,爰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8 日同院

113 年度民著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而聲請不備上開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屬上下審級之裁判,並非不同審判權法院之裁判;此外,聲請人亦未指明與系爭裁定一及二之適用同一法規範有歧異見解之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