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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0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01 號聲 請 人 丁致良上列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附民上字第 151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提審法及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前段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12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其逾越聲請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等理由,予以不受理。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9 條等規定顯違反憲法實質正義之要求。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系爭裁定予以不受理。核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或請求再次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