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2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21 號聲 請 人 張富凱上列聲請人因刑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 年度他字第9087 號案件,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未開偵查庭,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違背法律位階與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 16 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檢附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2 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1403507180號書函、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 3 月 21 日新北檢永列 113 調 113 字第 1149030309號書函聲請憲法訴訟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書所載,聲請人係檢附上開書函就檢察官之行政簽結聲請憲法訴訟,是應認聲請人係就檢察官之行政簽結提起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三、查檢察官之行政簽結並非前揭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