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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5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55 號聲 請 人 游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泛稱整體案件起訴、審理及判決已失公平等語,並檢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侵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 年度侵聲再字第 1 號刑事裁定,惟聲請人既未敘明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亦未具體敘明何裁判所持見解及其所適用之何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