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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8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87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泛稱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87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第 49 條之 3、第 101 條、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7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95 條及第

284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慮。惟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