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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8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89 號聲 請 人 蔡長達上列聲請人為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陳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訴字第 136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監察院 114 年 10 月 7 日陳情信箱案件回覆及總統府陳情信件回復(編號:2025024806 )(下合稱系爭陳情回復),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另系爭陳情回復部分,非屬法院裁判性質,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