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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58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581 號聲 請 人 陳天豪送達代收人 陳漪真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聲請迴避事件,認中華民國 114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北簡聲字第 97號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俱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性質為中間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所稱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