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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70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02 號聲 請 人 楊中鋐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聲請案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又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前已作成解釋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或機關以外之學術研究者、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所必要,或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得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另上開聲請均應經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 23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下稱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並非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聲請案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另綜觀本件聲請書,聲請人雖以「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之目的非經獲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提出聲請,惟並未釋明其確有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所必要之情形,而難謂符合上開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 13條第 1 項規定;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