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06 號聲 請 人 邱賢璋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13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採信未經專業鑑定之證據,將現行條文未明確規範之虛擬貨幣幣商交易,認定為加重詐欺犯之共同正犯,此種有罪的不利認定,又與其他金融商品交易商於涉及詐欺案件時有所不同,欠缺合理正當理由,形成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判決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