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5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70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70 號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