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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7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8 號聲 請 人 黃培英上列聲請人為家暴殺人案件,聲請解釋憲法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38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規定,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及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