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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8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88 號聲 請 人 林莉雯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勞上易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均疏未考量雇主有違法解雇、低報聲請人勞保投保薪資等行為,竟偏袒雇主一方,遽予減輕雇主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致聲請人退休金嚴重受損,俱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認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追加之訴無理由,並就上訴有理由部分予以廢棄改判,上訴無理由部分予以駁回,全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於該案所為如聲請意旨之主張,均已逐一指駁,並說明聲請人主張不足採信之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猶執同一陳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系爭判決一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