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08 號
聲請人 吳美華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3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3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再持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查復系爭裁定對聲請人該次聲請意旨是否理解有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