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15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08 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憲法訴訟法第
1 條至第 95 條規定均未規範法官故意不作出裁定時人民之救濟途徑,違反比例原則,並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及訴訟權,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