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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03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36 號聲 請 人 葉黃美純上列聲請人因給付土地持分差額價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更正及補充」書狀,並表明:「為遵從 114 年審裁字第 213號及 114 年審裁字第 527 號之裁定,更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重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即最終裁判),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並於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8 日完成送達,聲請人遲至 114 年 8 月 5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