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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06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60 號聲 請 人 丁致良上列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 111年審裁字第 444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036、1687 號及

114 年審裁字第 692 號等裁定,分別以不具憲法重要性、對憲法法庭裁定不服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上開各憲法法庭裁定均未考量聲請人之聲請具憲法重要性,亦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