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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06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63 號聲 請 人 林瑜亮上列聲請人因違規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12 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聲請人誤載為公民權利國際公約)第 17 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祕密通訊自由,並以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114年○○○○字第 0012 號申訴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為證據,提起憲法訴訟,請憲法法庭保障受刑人之基本人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本件憲法訴訟狀所載,聲請人係執系爭決定書及系爭規定主張其等為違憲,是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決定書與系爭規定提起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三、查系爭決定書並非前揭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