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75 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及聲請提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512 號裁定、114 年審裁字第 716 號裁定(下併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提字第 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3 年度緊家護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持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持系爭裁定一及二再次提出聲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