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96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9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第 73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165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