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14 號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家暴殺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9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第 78 條、第 171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