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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22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29 號

聲請人 蔣宗佑

程士祐上列聲請人因薪資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薪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簡上字第 71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8 條第 2 項、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款、第 2 款、第 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所訂立之薪俸及主副食費遠低於臺北最低生活標準,侵害聲請人之服公職及生存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受違憲宣告,應廢棄發回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內政部給付其服役期間之薪俸差額之訴,最終經該院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駁回其訴確定,其主要理由為:聲請人如欲請求內政部給付其主張之薪資差額,應先向該部申請作成核定替代役役男薪資之行政處分,如內政部怠為處分或駁回其申請,聲請人須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聲請人並無逕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內政部直接給付薪俸差額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本件聲請人逕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請求內政部給付其所主張之替代役役男薪俸,其訴即因欠缺請求權而無理由,應予判決駁回。綜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判決理由,系爭規定顯非為該判決據以為裁判之基礎,是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為由,認該判決牴觸憲法,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何等基本權利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何等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