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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23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38 號聲 請 人 楊竣傑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60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法,侵害聲請人訴訟防禦權,請求大法官釋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330 號刑事判決(即最終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並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完成送達,聲請人遲至 114 年 9 月 2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