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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26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69 號聲 請 人 許順富上列聲請人因強制戒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聲請人有強制戒治之必要,命聲請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毒抗字第 14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僅依憑「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稱系爭紀錄表)之評估即認定聲請人有強制戒治必要,疏未審酌系爭紀錄表將「行為表現」與「合法物質濫用」此二細項列為評估項目實有不妥,遽予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7 條、第 8 條保障之平等權與人身自由權。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亦牴觸憲法,爰併聲請違憲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見解,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泛言指摘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