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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29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94 號聲 請 人 劉維德上列聲請人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就強制扣除監所勞作金予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相關規定,未區分徵收之對象、案件有無犯罪被害人、案件是否已達成和解或賠償等不同情況,又不分勞作金收入高低,一律提固定比率充犯罪被害補償費用,已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