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15 號聲 請 人 王祥瑞上列聲請人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認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7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院玉 113 司執莊字第 1929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予撤銷,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執行命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執行命令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是聲請人不得據系爭執行命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