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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31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16 號聲 請 人 林睿駿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7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聲請續行審理及依法命聲請人補正資料,核屬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79 號裁定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