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26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03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03 號裁定,援引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剝奪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聲請解釋憲法權利,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