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52 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571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71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49 條之 3、第
102 條及第 176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二)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