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3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9 號聲 請 人 王保盛上列聲請人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4 項、第

830 條第 2 項及第 1172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桃園地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駁回其上訴。是聲請人並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自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