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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4 號聲 請 人 吳凡上列聲請人因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13年度司執字第 143987 號函將強制查封房屋執行日期定於

113 年 12 月 25 日,該強制執行程序不合法;聲請查封不動產應予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費用由原因案件之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強制執行事件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