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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9 號聲 請 人 白晶晶

送達代收人 謝宜羣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金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判決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