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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9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92 號聲 請人 一 林金水聲 請人 二 謝祥佑聲 請人 三 彭怡婷聲 請人 四 江育鴻聲 請人 五 張立宗聲 請人 六 馮金國聲 請人 七 徐永霖聲 請人 八 郭序泰聲 請人 九 李彥興聲 請人 十 葉良駿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工資等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一至十聲請意旨略謂:

(一)聲請人一及二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92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 2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允許雇主透過「議定工資」結合「默示合意」之方式,片面制定勞動條件,已架空勞動基準法其他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聲請人三及四,持相同理由,認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勞再易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三)聲請人五至七,持相同理由,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908 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民事判決,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四)聲請人八,持相同理由,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五)聲請人九及十,持相同理由,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高法院,下稱系爭裁定四),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一)聲請人一及二曾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聲請人一及二之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二)聲請人三及四曾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系爭判決一以再審無理由駁回確定,是聲請人三及四之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三)聲請人五至七曾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聲請人五至七之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四)聲請人八曾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勞上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提起一部上訴,經系爭裁定三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聲請人八之聲請應以系爭判決四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四);(五)聲請人九及十曾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五)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四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聲請人九及十之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五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五),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核:(一)關於聲請人一至四、八至十之聲請,聲請人僅係就法院對勞雇間所定勞動條件是否違法,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四及五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二)關於聲請人五至七之聲請,確定終局判決三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該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三違憲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三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五、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